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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史上最弱智判决

  看到这件事,我愤怒了。这位法官是不是脑子有问题?这样的人也能做法官?

  “一个叫彭宇的年轻人去年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去医院。不想,老人及家人得知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异口同声指其撞了人,要他承担数万元医疗费。索赔未果后,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3万多元。2007年9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彭宇被判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四万余元。”

  “第一次开庭:派出所未提供笔录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老太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以正在大搞装修为由,称无法提供这份关键的证据。”

-- 以上两段引自各大门户网站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

-- 以上两段引自:此案判决书


  相关链接:

  http://www.reportweek.com/2007/09/blog-post_7519.html

  http://www.bullog.cn/blogs/laoluo/archives/98343.aspx

  http://aldwj.blog.sohu.com/63518453.html

  彭宇案一审尘埃落定徐老太引领打滚新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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